徵信社調查琴台客聚:同性婚姻必將得寸進尺

報載美國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,以五比四的輕微多數,裁定美國各州不得禁止「同性婚姻」,為全世界的「基解運動」(又稱「同運」,英文可以是Gay Liberation Movement或Homosexual/LGBT Rights Movement)打了一支強心針。

支持這個判決的人認為是人權大勝利,還說「結婚」是基本人權云云;反對的則認為是「司法權」干預了「立法權」,將一個原本應該由立法部門處理的社會爭議,讓司法部門越俎代庖做了決定。近年,我們看到香港的司法部門向行政部門奪權,結果當然是法治精神和原則受損了。

幾個月前一次老同學飯局敘舊,席中有人問我:「你還是反對『同性戀』嗎?」我當然如「留聲機」一般的重複,「同性戀」是個誤譯,應該叫「同性性愛行為」。而且,我不反對成年人以個人的自由意志決定參加「同性性愛行為」,但請勿欺騙小孩、請勿打壓異見人士的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。

今天香港人(大中華圈的中國人、華人等等亦如是)理解的「同性戀」實為英文「Homosexuality」的中譯。其實英文對兩男、兩女模仿一男一女的「性愛行為」(Sexuality)分作兩回事來看待和研究探討,男男的叫「Homosexuality」,女女的叫「Lesbianism」,涇渭分明。我常對小朋友解釋說,「性學」(sexology,又譯作「性科學」)的研究萬萬不可以男女不分、混為一談。

就我所知,當今之世,整個大中華圈(兩岸四地,至加亞洲地區講漢語、寫中文的華人社群)就只有北京的朱琪教授和潘國森兩人,反對將「Homosexuality」譯作「同性戀」。潘國森認為應譯作「(男)同性性愛行為」;朱老師則提倡譯作「同性慾」。我的考慮是「Sexuality」應以譯作「性愛行為」最能涵蓋「精神」和「肉體」兩方面,即是「戀愛」和「性愛」。朱老師的考慮是「sexuality」並無「戀」的意義。

香港某個關注「同運」的團體,算是本地抗衡「同性婚姻」的主力。他們每一次「從俗」大談「同性戀」如何如何,我都盡可能勸他們不要上當,可是每次重複我的意見,他們都不接納。

即使我從俗用「同性戀」一詞,「男同性戀」跟「女同性戀」也是兩碼子事。簡單來說,「男同性性交」容易傳播性病,這是醫學界深知而不敢明言的事實,「女同性性交」則相對沒有「男同性性交」那麼「危險」。

我那位老同學其實是個醫生,他其實知道我批評「男同性性交」不安全。幾年前曾對我說,如果有西醫行家牽頭,發起簽名運動,告訴香港市民「肛交的禍害」,他一定會參加簽名!可是要他一個人站出來講,就沒有這個打算。

「同性婚姻」當然不是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結婚那麼簡單,運動背後還有許多匪夷所思的後着,定會得寸進尺。最近

大陸徵信社,外電報道泰國有三個男人一起結婚!此事錯綜複雜,一天談不完,下回分解。